安防之家讯:第一条为规范变电站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人员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管辖范围的运用中的变电站及在这些变电站的生产区域内从事施工、检修、运行维护、装卸物资及其他作业的所有人员(以下称作业人员)。变电站运行人员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进入变电站的作业人员,在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在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简称《安规》)的规定,确保生产安全。第四条作业人员进入变电站工作,必须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工作许可由变电站运行当值具有“工作许可人”资格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并经当值值班长同意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域作业。(1)工作许可手续必须按照《安规》要求执行。(2)对变电部以外的单位来变电站工作所填写的工作票,必须实行“双签发”。(3)对工作区域在变电站内但不属变电部管辖范围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如各县局在10KV出线构架
电缆头以外的设备上工作),其工作票可不需变电部“双签发”,但需实行“双许可”,即其工作须经当值运行负责人许可,并在工作票备注栏中签名;其他不需办理工作票的工作,须征得当值负责人的同意。(4)对变电部以外进站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资格由生技部审核后书面通知变电部,由变电部转发各变电站。工作负责人在办理许可手续时必须出示工作证。(5)工作许可前、后人员管理:①工作许可手续未办妥前,作业人员只允许在指定地点集中待命,不得擅自进入作业现场。②工作许可人在完成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③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现场向工作班所有人员宣读工作票,并进行安全情况交底后,才开始作业。第五条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必须按《安规》规定,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2)在邻近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有专人监护。第六条工作终结前、后的人员管理。(1)工作结束,在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离工作现场,由工作负责人清点无误后,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2)工作终结手续办理后,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工作现场和其他生产区域。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外施工单位指分公司以外的单位。除按以上第三至第六条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工程开工前,外施工单位须凭工程主管单位出具的安全考核证明(该证明须复印一份报生技部),到变电部办理“进站施工许可证”。未取得“证”者,一律不准进站工作。(2)作业人员持“进站施工许可证”,并佩带胸前,方可进入变电站办理工作许可手续。(3)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过程必须实现严格的工作监护。(4)如果施工超出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必须由施工单位重新拟订安全技术措施,报发包方负责人同意后,由有关单位实施完善,方可施工。(5)工程施工结束后,外来施工单位应把作业人员“进站施工许可证”收回,统一交变电部注销。第八条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变电站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防火、防触电、防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2)作业区域与带电设备区域须设置网状安全围栏。(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有上岗证。(4)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按动火工作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应齐全、符合要求,安全措施必须正确完善,动火工作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到位。(5)现场的
消防设施、器材应完好可用,灭火器材使用后要进行登记,并通知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和增补。(6)凡移动防鼠挡板,须事先征得值班负责人的答应,防鼠挡板一旦移开,其门口应有移动挡板的班组派员负责看守,直至恢复为止。在增放电缆、需开挖电缆沟
隔墙洞穴的工作场地,须有人在场看守,遵循“谁施工、谁负责恢复”的原则,谨防小动物事故的发生,并须符合电缆防火规定。(7)现场施工用电,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分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临时电源管理规定》的规定。(8)在站内作业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防止触及
电气设备或碰撞构支架;与生产工作无关的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特种作业车辆应专人监护;严禁在变电站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9)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清洁,做到“三不乱”(
电线不乱拉;管道不乱放;杂物不乱丢),工作结束后应清理现场油污、杂物等。(10)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时,如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指出,限期改进。(11)进入变电站生产现场的人员,一律必须戴安全帽;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穿合格的工作服。凡不符合要求者,当值运行人员有权禁止其进入。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生技部。各单位部门在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立即向生技部反映。第十条本规定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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