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县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5.2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准确、简明、严肃,正确使用设备双重名称和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监护、录音、记录、汇报和调度系统模拟等制度。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待接到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和执行完毕时间,值班调度员应复诵报告内容,以执行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并及时更改系统模拟屏。
值班调度员在下达调度指令、接受命令和更改系统模拟屏时,均应进行监护,并做好录音和记录。
5.3如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或操作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的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的安全,则受令人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给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5.4属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经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下令或进行操作,改变其运行方式。对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按厂站现场规程自行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5.5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只有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
5.6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及时向相关调度通报。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直接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调度机构。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5.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值班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5.9发供用电单位和调度机构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
5.10值班人员接到多个上级调度机构相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立即报告发布指令中最高级别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如最高级别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重申他的指令时,值班人员应按该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若值班人员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以及不允许执行或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5.11上级领导发布的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指主任、副主任、调度科(班)长)或事先规定的人员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上述人员,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5.12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者故障情况时,其设备运行单位的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5.13在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值班调度员下令限电,下级所站的值班员应迅速地按指令进行限电,并如实汇报限电情况,对不执行指令者或达不到要求限电数量者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
5.14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提交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