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原则
地调管辖范围:以县调与地调签定的调度协议为准。
县调管辖范围:除地调管辖的设备外,10kV及以上设备属县调管辖。地方小发电厂(站)变电所设备管辖以县调与其签定的调度协议为准。高压用户管辖的设备停电,运行方式的改变,直接影响县调管辖设备的电网安全或电能质量,规定为县调许可设备。
4.210kV及以上送配电线路、变电所设备属县调指挥设备,其检修、试验、变更运行方式、事故处理及改变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整定值均需按调度命令执行。
4.310kV配电变压器设备属县调管理设备,其操作、事故处理,由所在运行单位负责,在对其进行操作、事故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县调掌握。
4.4特殊情况下,县调可直接指挥10kV配电变压器及以下设备、地方小发电厂(站)变电所主变及以上设备和高压用户管辖的设备。